跳到主要內容

花蓮縣政府行研處

進階搜尋
:::
首頁 採購行政科
Line

字級設定:

列印
採購行政科
採購行政科2018/12/18

機關如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(下稱採購法)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(工程會105.2.15工程企字第10500043900號函)

機關如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(下稱採購法)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之情事,請儘速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註銷作業(工程會105.2.15工程企字第10500043900號函)

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