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114年07月25日
發文字號:工程企字第1140100408號
主旨:檢送本會修正「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」(下稱委員切結書)如附件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。
說明:
一、本會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5480號函(公開於本會網站)訂定委員切結書格式,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,合先敘明。
二、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:「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」查上開切結書內容,僅提及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」文字(即授權公務員,一般適用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6項所稱「聘兼之委員」),未列前段文字(身分公務員);為免外界誤認為機關派兼委員(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),無須簽署旨揭切結書,或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公務員,爰修正委員切結書內容。
工程會函釋 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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