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114年05月28日
發文字號:工程企字第11401002621號
主旨:檢送「公共工程採減項發包策略注意事項」,詳如說明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。
說明:
一、依據114年3月17日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蔡委員其昌口頭質詢事項辦理。
二、工程流標後,機關採取減項發包方式因應,恐影響計畫原有功能及效益,並面臨後續追加經費情形,本非合適作法。爰本會已於113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221號函,請各機關自計畫之初即應審慎評估,長遠考量至完工時之物價波動,核實編列計畫經費,續就核定計畫控管設計單位,避免工程發包預算超出計畫內容,工程招標前應再次檢核,如遇經費或工期不足,應及時因應評估是否修正計畫,嗣後工程招標遇流標時,應務實檢討流標成因,其並非一定為經費不足所致,此即辦理工程計畫避免減項發包之正辦。
三、為減少公共工程不當減項發包情形,本會訂定旨揭注意事項,俾各機關辦理工程順利執行。
工程會函釋 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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